登陆注册
3475900000008

第8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7)

22、农民工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有效吗?

【宣讲要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因此,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都会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然而由于存在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劳动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判定,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分析的关键在于,这些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内容,以及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决定。

【典型案例】

郑某于2011年5月1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产生争议,郑某遂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并未支持郑某的申请请求,郑某遂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主张,郑某曾采用欺诈手段,以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在我公司处的工作机会。2011年2月我公司欲招聘一名人力资源主管,通过招聘网络发布了招聘信息。职位要求年龄三十以下,硕士以上学历。招聘网络根据郑某发布的应聘信息向我公司推荐了郑某。面试时,郑某提交了伪造的身份证,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我公司按照郑某提交的身份信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身份虚假导致无法办理。经查实,郑某的身份信息确与真实情况不符。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甲公司未举证证明郑某身份信息虚假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举证证明其将招聘条件对郑某进行了提前告知,因此,对于甲公司所持的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法院并未采信。但郑某提交身份信息虚假,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并不在于甲公司。因此郑某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上述两案中均属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提交虚假信息的情况,但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只有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可能影响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才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郑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但是并没有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没有采信。

而对于实践中广泛出现的学历或工作经历虚假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劳动者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应该遭到谴责。其次,学历的虚假或工作经历的虚假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有特殊要求的,应该在招用录用时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学历或工作经历本身并不等于胜任工作的能力,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并未明确提出要求,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用人单位并没有发现劳动者存在不足,那么则不能仅以学历虚假或工作经历虚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3、聘用人员待遇低下,患病期间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宣讲要点】

按照我国法律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资报酬应该相同,这是社会公平信用的体现。同时,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病其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农民工张某在某电视台从事新闻编辑工作,从2002年参加工作至今,不仅工作积极努力,而且每年都能拿到各级的新闻奖。然而,就因为他是被聘用的,而不是分配或调入电视台的,因此从未享受过《劳动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只因不是“正式”的,他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工资低一半,甚至出差补助都要比别人少,各种保险、补贴、公积金也都没有。2007年7月底,他因病休了3个月假,病愈后回到单位,张某才发现工资已被停发,自己被解除聘用合同。无奈之下,张某将申诉状递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电视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责成电视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病休期间工资。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农民工张某的同工同酬权被侵犯的救济问题。

首先,本案中电视台给张某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低一半的做法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依案情介绍,张某从2001年在某电视台从事新闻编辑工作至今,不仅工作积极努力,而且每年都拿到各级的新闻奖,却没有在电视台得到平等的待遇,唯一的原因就是某电视将其视为比正式员工等级低的聘用工。这就是一些单位所谓的“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区分,即由国家正式分配或调入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属于前者,其与正式工的区别在于同工不同酬,并且不享有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政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以及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资报酬应该相同,这是社会公平信用的体现。因此,该电视台应及时纠正其同工不同酬之行为,给予张某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待遇。

其次,电视台不应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停发病休期间的工资。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病其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该电视台应按此规定给张某发放病假工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修改合同,用人单位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

某单位规定,凡来本单位工作的职员都须干满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一年后转正,工资上浮15%,奖金拿平均值,第三年工资继续上浮15%,奖金按部门利润提成。农民工李某应聘到该单位商务中心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便匆匆签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事后李某才得知自己的试用期长达一年,心中很不舒服,几次要求与单位修改劳动合同。单位领导知道后十分恼火,遂决定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定某单位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其发放工资和奖金。

【专家评析】

约定试用期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以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也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宜过长。试用期过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择业权。《劳动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是严肃的,必须得到公民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本案中,某单位与李某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某单位却无视法律规定而随意延长试用期,擅自规定职工的试用期为1年,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中约定一年试用期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李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裁定某单位撤销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撤销试用期条款,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李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类推荐
  • 中国历代名案

    中国历代名案

    《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历代名案》以通俗浅显的文字和一系列脍灸人口的故事编写而成。《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历代名案》讲述了包括晁错被诛、华佗之死、狸猫换太子、铡美案、窦娥冤等一系列中国古代历史名案。让青少年从故事中鉴古明今。
  •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从没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惊悚、悬疑、无厘头;从没有故事蕴含如此丰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识;可以读得非常开心,彻底松弛大脑,跟着剧情爆笑和傻乐;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运转大脑,随时把握情节与隐喻!
  • 普法系列:土地山林承包及房屋拆迁补偿问答

    普法系列:土地山林承包及房屋拆迁补偿问答

    不懂法是可怜的,因为受到他人侵害不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守法是可悲的,因为受到法律制裁后果十分严重。尽管人间美好,社会安宁,人们之间充满着关爱,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社会上,总会有人为了贪财、谋利,为了满足自己的种种私欲而骗财劫色,不择手段地侵害别人利益。正因为这样,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宁,国家不得不制定许多法律。这好比动物园里必须要有许多围圈动物的铁丝网一样。
  •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本书介绍了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大的地方。或许是由于太熟悉,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往往不太受大家的关注,其实其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往往涉及到好多法律问题,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在面对侵权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下面就让我们看下青少年在家庭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本书系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积二十年而成的随笔集子,展现其丰富人生阅历中的所悟所得。全书分为八辑,每辑收文十数篇。这些篇什既独立为文,又括为一体。行文晓畅,条分缕析。引人深思,蔚然成章。
热门推荐
  • 家养猫成了暗杀者

    家养猫成了暗杀者

    【2月停更通知】不确定什么时候继续更新,号不怎么上,剩下的更新都是一月的时候存的。本文起点首发,若发现雷同文请善用举报,谢谢。【无cp】【不正经】【女主不是正常人】【双主角,但女主戏分最重】“我发现……你家的猫可能想杀你。”初浅:“喔。”“你怎么看?”初浅:“……坐着看。”“那你不怕吗?”“阿?对哦,我怕,很怕。”初浅立马作害怕状。“……那你为什么随身带猫薄荷?”初浅将即将逃出她怀中的猫一把捞回来:“嗯,不然它找不到我。”【阅读需知】*时刻面临秃头的猫:“我想杀你。”初浅:“杀不着,真垃圾。”顺手薅一把猫毛。*女主不是正常人*猫也不是*本书又名:论猫的百种死法。*女主满级,练级的是猫。*强无敌,宠宠宠。
  • 走在泄露机密的路上

    走在泄露机密的路上

    繁华白天上班累成狗,晚上码字码断手,每天还各种倒霉。就这样,还穷得揭不开锅,天知道她一个身娇体弱的妹子怎么活到了现在,不过好歹是和平世界,生命安全有保障就行,她总是这样安慰自己。然而有一天,生命安全也失去了保障,三天两头地被威胁被绑架。她只想仰天大吼:我真的不知道你们的秘密呀,我只是写小说不小心撞上了而已。因为她写的小说暴露犯罪过程的坏蛋们:我们不信!被虐到体无完肤的繁华只敢在小说里给自己配一个暗恋自己的有权有势的能一巴掌能打死大坏蛋的男票。然而某天,帅到发光的男人来到她面前:既然你发现我暗恋你了,我也就不瞒着了,老婆,咱回家吧。天呐,这个世界到底是怎么了!
  • 林微因:不慌不忙的坚强

    林微因:不慌不忙的坚强

    林徽因,一个完美的绝代女性典范她是清高的,她是世俗的,她是感性的,她是理智的,她也是浪漫的,她是民国才女中不肯屈服于命运、会选择命运的女子。这都是她,不是很纯粹,但值得细细品味。走近她,了解她的生活、她的文字、她的思想,欣赏她在安静中不慌不忙的坚强意志,体会她在尘世的喧嚣中寂静安然的心态,学习她的交际魅力和处世智慧。做内心强大的女人——自信、乐观、睿智、豁达、理性、坚强。
  • 爱上秦楼

    爱上秦楼

    他到底是医术超群、诙谐搞笑的药王谷药老亲传的唯一关门大弟子,还是邪恶、残忍的武林第一大魔头?温小暖不知道。温小暖知道的是:她对那个身世成谜的武林大魔头,药王谷现在唯一的传入——秦楼却不知不觉地越来越有了好感……不,温小暖摇摆不定地告诉自己,她爱的人明明是跟她从小一起长大的那个温润如玉的翩翩少年,武林第一公子,也是武林盟主之子——卓玉凡……二十多年前的真相到底如何?他到底是他父亲的好兄弟还是陷害他父亲的主谋?而她?会不会真的是他杀父仇人的女儿?他和她的感情最终又将何去何从?一段江湖恩怨情仇从此展开……侠骨柔情,快意恩仇,再现江湖热血!
  • 飘渺浩宇

    飘渺浩宇

    尘临被迫进入虚空,而那个倾世的阴谋也露出了一角。
  • 神女重生之萌妻来袭

    神女重生之萌妻来袭

    她是山野乡村寄人篱下的孤女,易是意外嫁入豪门的幸运女孩。是帝都大学首次破格录取的满分状元,易是神力无边的守护神女。她是兮浅媱,是这个世上最美丽的奇迹。作为一个重生的神女,兮浅媱要做的事就是完成前世的梦想,了却以前的遗憾,成就幸福美满的未来。只是梦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好不容易重生回来的她,面对的却是遍体鳞伤的躯体,因为空间穿越,加凡胎肉体而减半又减半的神力。被撕毁的大学通知书,被霸走的房屋财产,被赶出家。总之一句话,没有最悲惨只有更悲惨!好在,几乎失去所有的她还有一个谁也夺不走的合法老公。凭着超强的记忆力,还有身上仅剩下的一块两毛钱,兮浅媱给远在帝都的老公敲了个电话。然后,兮浅媱就发现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了!凡体重伤?不怕,咱有京城顶级医师和老公一家的悉心照顾,外加自身的法力加持,不出三天绝对活蹦乱跳。入学通知被毁?没事,咱有背景雄厚的老公,外加自身学霸的实力,步入大学小意思。法力减半又减半?无碍,和老公抱一下,亲一个就能恢复一大半。霸房占产无家归?靠,老公名下多个房产证可都在她这呢!并,姐是神女,神府随随便便造一座。至此她每日上上学,修修课。闲暇之余约上两个姐妹淘,一起逛逛街,购购物。小日子过的不知道有多惬意。奈何,日子太舒服,老天爷看不过去了。万年封印一朝解,一段陌生又熟悉的记忆涌入脑海。原来,她竟有如此神秘的身份。原来,她和他早在千万年前就相识。原来,她的重生不是意外,而是有人付出了生生世世的代价。原来,……她说,不管是千万年前还是千万年后,易或是以后的生生世世,只要他若不离,我便不弃。他说,千万年的追寻,千万年的等待,千万年的苦守,也无法相抵她当年剃仙骨,抽仙经,尽仙血,永入轮回的苦楚。本文涉及都市,修仙,轮回,神话,医术,玉石,校园,婚姻,生活等等。男女主专一深情,互宠虐渣。
  • 鬼节

    鬼节

    铁蛋与红旗老板交手那天正好是鬼节。鬼节是迁坟祭鬼的日子。按理说,铁蛋这天不该到市场摆摊,该去给老爹老妈圆坟。本来清明就没去,这一大夏天的,二老坟头还不知什么样了?没准都成老鼠窝了也说不定。铁蛋想到此处,就埋怨起大民来,说大民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一点儿人情道理都不懂;说大民是财迷打底儿,见着钱眼儿脑袋就使劲。
  • 龙口下的少女

    龙口下的少女

    泽兰娜穿越了,背负着一个“寻剑者”的名号,穿越到了三万年前诸神时代,一头巨龙的嘴里。谢天谢地,这条龙不吃人……ps:异界文,完全架空
  • 暖风抚过的流光

    暖风抚过的流光

    愿你的青春,不慕硕秋;愿你的人生,不负盛夏!流光三日暖,何处寄相思?文案:感谢你这个世界世界,你从未辜负我们任何人的期待,我深深的爱着你,并期待着,期待我们终会在某个地点再相见。24岁的林安顺想过,如果安康能活到24岁会是什么样子呢?可能会跟现在的自己一样穿着学士服对着镜头开心大笑;可能在幻想着不可预知的未来;可能会有一个讨厌的男人来带着她进入另一段全新的生活?可是一切都只能是可能。。。。。安康已经永远的驻留在了那个金黄色的秋天。。。。。
  • 假期旧宅惊遇

    假期旧宅惊遇

    在一个偶尔的假期里,吴天和肖俊出去找工作,没钱租房,然后找了一个免费的住宅,随后发生了许多诡异的怪事……故事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