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5900000009

第9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8)

25、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

【宣讲要点】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

农民工赵某于2007年3月29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协议书的期限为3个月。按照某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和薪酬说明》的规定,赵某担任某公司办公室秘书的职务,年薪30000元,每月实发工资2000元,试用期月工资1400元,其余部分按年发放。2007年5月20日,某公司向赵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系因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人员而辞退赵某,该通知单上除了公司领导签字外,没有该公司的公章。赵某认为自己工作尽心尽力,并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多次协商无效后,赵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过程中,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存在。

【专家评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的劳动权益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分别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对于劳动者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还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实践中,劳动双方在有试用期约定的情形下,极易导致争议产生的是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双方可以在约定试用期时一并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约定,若没有约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综合衡量劳动者所在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与劳动者工作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来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被证明不能满足所在工作岗位要求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这里所说的“录用条件”,既包括岗位要求的个体业务能力,也包括劳动者的团队协作能力,甚至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态度等细节,但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这些能力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工作之完成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必须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符合的结论,否则试用期一届满即视为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曾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某工作尽心尽力,并没有过错。某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存在。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赵某试用期协议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临时雇工的组织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否属于“集体合同”?

【宣讲要点】

临时雇工的组织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它既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选派的代表协商签订的,也不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样的合同也没有遵循签订集体合同的特定程序,事实上,该合同是临时雇工的组织者代表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的依据。

【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肖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肖某负责组织民工。该合同对工人的管理、工资的分配与结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结束的退场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同时还约定肖某必须服从该公司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如肖某不能保证劳动力数量,影响公司工程进度,公司有权辞退或罚款;施工期间公司支付给肖某所组织的人员部分生活费,余下费用待工程结束完工后一次付清;公司按肖某的工程量收入总额的10%给肖某作为施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工人的工资以及保险金、福利费等都是由工人直接从公司领取,肖某的报酬也是从公司领取。该合同签订后,肖某组织了石某等40余名工人到工地施工。2003年1月,石某在施工中被搅拌机搅伤右臂。石某入院治疗43天,医药费已由公司支付。2003年3月,肖某、石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公司除垫付上述医药费1万元外,一次性给付石某5万元作为日后一切治疗、残疾者用具、残疾者治疗期间误工补助、赡养、抚养、交通等费用开支,石某放弃向公司索赔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证。石某获得公司赔偿后,其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四级。石某遂以和肖某是雇佣关系为由,将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80000元。肖某认为与石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自己只是代表建筑队的全体工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且石某的损失已由公司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中,肖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既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选派的代表协商签订的,也不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没有遵循签订集体合同的特定程序。该合同不是《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所称的“集体合同”。工人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集体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雇佣劳动关系。事实上,该合同是肖某代表工人与公司签订的一份不定期劳动合同。肖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从表面上看是肖某承包工程之后,石某受于肖某雇佣而从事工程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但该合同对工人的管理、工资的分配与结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结束的退场等都作了明确约定,所有工人的工资以及保险金、福利费等都是由工人直接从公司领取,至于另外的10%,那是肖某的报酬,且也是从公司领取。从该合同的内容不难看出,所签的“用工合同”实际上是肖某代表工人与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的依据,肖某与石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石某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应由公司赔偿。鉴于公司已与肖某、石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石某的损失已获赔偿,不能因同一损害事实再行主张权利。法院应当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4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7、个别用人单位未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者能否依据行业性集体合同要求该单位履行义务?

【宣讲要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典型案例】

某县建筑业行业工会是该县的行业性工会,工会主席得知近年来该行业由于收入不稳定导致技术熟练工人经常“跳槽”,企业雇佣工人的工作不稳定,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于是向该县建筑业行业协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该行业协会给予积极回应。双方都分别组织在建筑行业企业中选出集体协商的代表,并由这些代表征求各企业的劳动者和企业主的意见。双方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等方面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在这份合同中有一项,企业应为职工提供免费食宿和生活必需品,其中包括免费使用水电等。

订立合同的次日,由县建筑行业协会将该合同报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后一直未置可否。该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张某来到该县务工,与一家经营建筑业的私营企业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未涉及张某的食宿和生活用品等问题。后张某向某公司要求提供住宿,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张某以某公司违反该县《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履行该县《建筑行业集体合同》中企业应为职工提供免费食宿的义务。某公司答辩称:该县《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并未经过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明确认可,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负责人并未在集体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使生效,也对本公司无效。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建筑行业集体合同》是在县级区域内由县建筑业行业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代表企业方面的县建筑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代表进行协商、签字,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故应认定为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县建筑业协会在订立合同的次日将该合同报送至县劳动保障部门,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已经通过审查并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建筑行业集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张某和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提供免费食宿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54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同类推荐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蓝本,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宣讲。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本书选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四大金融市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及其法院的判决进行介绍,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 律师告诉你

    律师告诉你

    本书由两篇组成,法律咨询篇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物权、继承、民事侵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案例篇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有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本书逐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释解,并对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特别提示。本书适于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
热门推荐
  • 雨落倾城恰遇你

    雨落倾城恰遇你

    “苏遇,三年前要分手的人是你,现在对我死缠烂打的人还是你,你到底想怎样?”“不想怎样,就是想再追你一次。倾语,做我女朋友,好不好?”“不好!”洛倾语想都没有想,直接拒绝。“你说不好,那我偏偏要把你追到手!倾语,我们来日方长!”“苏遇,你的脸呢?”“只要能追到你,脸这种东西,不要也罢!”“……”【前男友突然说要追我,怎么办?在线等,挺急的……】
  • 大夫人

    大夫人

    ★那年,桃花树下,为博她一笑,小小的身影折枝而武,白色身影舞动,手中淡红花瓣飞舞,少年浅笑吟吟:“君儿,等你长大,我娶你为妻。”桃花树下,另一侧,墨衫少年绝美的脸上冷若冰霜,一双墨眸深不见底。多年以后,桃花依旧笑春风,人却已经不再是那时的人。★红罗帐内,剪影浮。男人不带一丝情欲的声音传来:“何事?”红罗帐外,纤细的身影笔直而立,罗裙摇曳,白皙十指轻拍两声,四位各具特色的女子缓缓而进。“为了君家,请夫君行房之时选好对象,这四位小姐身家清白,身子更是清白。”★她求的不多,无非就是一生一世一双人,可为什么就这么难呢?他说:男儿志在四方,定当遨游天下,君家不是我想要的。他说:我得不到的东西另愿毁掉也不让其他人得到,别人不要的东西我更不会接收。他说:不管如何我都会永远守护在你身边保护你。他说:君儿,和我一起沉沦于黑暗吧。吵闹过后,一切归于平静,可为什么又要来打扰呢?
  • 谷山笔麈

    谷山笔麈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青春景象

    青春景象

    锦州这天格外热,家境相对好些的迟怀德把相好的两个同学李可、黄海洋约进了小酒馆。李可说,把覃燕叫来吧。覃燕是他们的同学,更是李可的恋人。覃燕考上了大学,而迟怀德他们却名落孙山,正郁郁不得志。因此,黄海洋说,算了,不叫,人家念大学去了,你不是自找没趣吗?李可说,我还是想她。李可没有说的是,他和覃燕早偷吃了禁果,他想她想得发疯,打她电话总是不在服务区,发她短信也没有回复。他又不敢找上门去。现在迟怀德邀大伙儿喝酒,正是叫她的机会啊!可是迟怀德说,喝酒,别黏黏糊糊的!三个高中同学在酒馆喝酒,喝出了方向。
  • 斗罗之冰皇主宰

    斗罗之冰皇主宰

    本书是新书,有什么不好的地方请各位大佬请教.同时本书不是无敌小说.欢迎评论!而且这是一样的斗罗二,却是不一样的剧情。比主角更先来到史莱克到底会发生怎么样剧情。欢迎你们来看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赛尔号之圣冰魔雪

    赛尔号之圣冰魔雪

    “冰雪之魄,万念之灵。从今往后,你们就叫冰灵、雪灵吧!”浮生如梦,为欢几何?曾几何,冰雪双生,琴箫合奏,一同匡扶正义,拯救苍生,是我们儿时共同的梦想。可是,这也终归只是一场梦罢了!!冰雪彼岸,光暗共存,圣冰魔雪,相生相克,灭顶之灾,必有一亡。原来她们的命运早就已经是注定了的,她们生来就会成为彼此的敌人,战斗不止,直至一方的死亡。。。万年的羁绊,万年的等待,当命运的齿轮再度转动,冰雪之间,她们的未来又将何去何从?经历了那场浩劫的她,奇迹般的生还,却是丧失了记忆。那是她最幸福的时刻,同战神联盟的相遇、相识再到相知,她们结下了珍贵的友谊,冰封的心灵,因此而悸动。可随着时间的流转,有关她冰灵的一切都浮出了水面。这一切的恩怨情仇也就此展开……(本文是由作者原创,是以赛尔号为背景展开故事,但和动漫赛尔号剧情不同,还请不要混淆。本文讲述的是一位名叫冰灵的神秘精灵,她的身世以及恩怨情仇。)
  • 蓝境

    蓝境

    这夜颇不安宁,狂风大作,将树影摇出狰狞的身姿。我的冰蓝色窗帘猛烈地飞舞,我执著地不关窗。失眠多日了。我已经不以为意。披起丝袍,站在窗前。我是蓝冰,蓝国的女王,从前蓝金帝国的公主。
  • 日月换青天

    日月换青天

    大陆的最南方,有个大鱼镇。依山傍水,与世无争。有一天,大鱼镇少年姜南会站在万丈高山之巅,走向那个他从未蒙面过,只存在于故事中的外面的世界……
  • 航天精神

    航天精神

    伟大的实践孕育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推动伟大的事业。一代航天人艰苦奋进的动人业绩和英雄精神,成为中华民族一笔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探寻航天精神,全方位学习航天精神,鼓舞着每个人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奉献出自己的全部赤诚和热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