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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事部分(1)

1.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宣讲要点】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搞清楚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对哪些情形的申诉会重新审判。其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其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其一,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其二,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三,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四,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典型案例】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倪某不服,提起申诉,某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申诉。被告人倪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驳回其申诉。被告人倪某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指令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专家评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申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材料。

对于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予以驳回。

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并不是一回事。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2.本院院长如何提起刑事再审程序

【宣讲要点】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之为刑事再审程序,就是通常所说的纠错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少人认为只有高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启动这个程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各级法院自身对本院的生效判决也有自查自纠的权力和责任,这也是发现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之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

【典型案例】

王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3日,该县人民法院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作出再审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

该院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二万元。二、非法所得郑某171276.37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郑某。

该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以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工作期间以揽储为名结识郑某后,又将郑某的存单及股金取出后占为已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否认犯罪的辩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隐瞒已将出租车出卖的事实,又用该出租车作为抵押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原判第二项非法所得郑某171276.37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郑某不当,应将非法所得171276.37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是维持该院原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二万元。二是撤销该院原审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非法所得郑某171276.37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郑某。三是非法所得171276.37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专家评析】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刑事再审程序依法按以下两个步骤依次进行:

(一)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院长除了在检查审判工作中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之外,主要是通过信访申诉材料发现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决、裁定的错误。因此,对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般是把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交给审判人员完成。

(二)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只要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就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确有错误",实际上是"可能有错误"。因为即使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审,也不能据此就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并予以改判纠正。原裁判是不是确有错误和是否应当予以纠正,只有在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才能确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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