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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土地承包(4)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苗圃等。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截至2011年,全国24.67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0%。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21.2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77.4%。同耕地相比,林地有其特殊性。首先,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一年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长,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大。如榉木、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年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到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因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的限制。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在第20条中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案中,方某可以与发包方协商,根据其种植林木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限,对于特殊的林木,还可以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承包期限。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1、发包方能否因为妇女离婚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典型案例】

何某原是某乡小萍村的农民。2010年嫁入邻村大莲村,与该村农民胡某结婚。2010年10月,大莲村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该村村委会在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与胡某约定,如果何某与胡某离婚,何某的土地将被收回。何某知道后,十分不解。

【专家评析】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的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做出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时,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奸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五)承包户发生“绝户”的。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等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生产关系。如果农民因为离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大莲村不得在与胡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此种条款,即使约定,该条款也将不产生效力。但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2、进城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进城务工人员对承包的土地只要没有发生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情形,发包方就无权收回承包地。

【典型案例】

鲁某是某乡潜江村的农民。2011年,由于鲁某的女儿考上大学,需要大笔的支出,鲁某不得已只好进城打工。由于勤劳吃苦,鲁某挣了不少钱,除了能资助女儿上学外,还积攒了一些储蓄,置办了一些家用电器,并且让他爱人在承包土地上只作一般劳作,因此导致土地利用率降低。村里有人向村委会建议,既然鲁某在城里已经有了不错的工作,并且土地利用率不高,因此应当收回他承包的土地,让其他农户承包,提高土地利用率。村委会遂决定收回鲁某承包的土地。

【专家评析】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仍不够发达。很多农民难以完全实现非农就业,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是就能否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具体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内,只有存在“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户发生‘绝户’”等情形时,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地。换言之,在承包期内,除了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进城务工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并继续进行农业经营,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本案中,某乡潜江村村委会无权收回在外务工人员鲁某承包的土地,应当及时改正错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3、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能否对全部土地进行调整?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但不能进行普遍调整。

【典型案例】

某乡龙江村2003土地重新承包过一次。近年来,龙江村许多农民外出务工,成年男子先后娶了媳妇,同时也有不少女子嫁到外村,龙江村人口变动很大。有的农户人多地少,有的农户人少地多,土地荒置的也有。加之该村在2009年夏天遇到洪涝灾害,许多耕地被淹没,村内一些农民因此而没有了耕地。由于村内已经没有其他富余的土地,只能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但究竟调整谁的土地呢?村委会感到很为难。经过村委会会议讨论,为防止少数人有意见,村委会决定对全村土地进行普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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