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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市场管理法(2)

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简介】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5 万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法律问题】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也可理解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1、履行主体: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义务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债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是债的履行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

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时,债务人才可经债权人同意后以其他标的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履行;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履行;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品质量标准履行。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场合,货物的包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没有具体规定包装要求的,应按照货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装。

以完成一定工作或劳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严格按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则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某一期日,也可以是某一期间。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则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但标的为工程项目和建筑物的,应在标的的所在地履行。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履行地点的履行为适当履行。否则,债务人的履行为不适当的,应改在履行地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履行方法:履行方法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方法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其履行方法也不同。

债的履行方法对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债务人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履行的,同样为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权

1、概述: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三、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债权人代位仅,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的债权有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须以存在债务人的行为为前提。

(2)须债务人的行为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即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

第四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二)类型

1、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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