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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市场管理法(3)

2、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3、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

1、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4、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5、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6、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末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97条)。

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在效力方面不属于物权效力,而属于债的效力,在范围方面以受领人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至于在返还时受领人有无利益存在,则在所不问。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一)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二)分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1)拒绝履行;2)不适当履行;3)迟延履行;4)其他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2、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并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没有过错即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1、概念: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3)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4)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免责条款,只要有免责条款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例解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导读】

中国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指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关于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引例】

请求人:甲公司。被请求人:乙公司。

请求人于1994年12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皮鞋(独皮无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1995年11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1995年11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并在商场中销售的“系带整斋皮鞋”与请求人的专利极为相似,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请求专利管理局处理。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生产的“系带整面皮鞋”的外观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皮鞋表面有暗花纹;二是皮鞋的系带处周围有由明线和装饰孔组成的图案。上述两个特征在请求人享有的专利中均不具备,因而不构成侵权。

【法律问题】

此案应如何处理?

【重点内容】

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保护

专利权商标的申请、核准程序和要求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保护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工业产权与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的特征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是调整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2)地域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想获得该国的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根据共同签定的国际条约取得保护。

(3)时间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也就是工业产权的有效期。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即告终止,权利人即丧失其专有权,这些智力成果即成为社会财富。

二、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世界性或地区性的国际条约很多,我们主要介绍几个常用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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