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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举旗论“体要”(2)

看了这段政体论,我们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不错,这是司马光礼治思想的又一种表达,与《通鉴》的第一则“臣光曰”对“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的论述是一致的。现在,他要用这一理论向条例司发起攻击了:本朝祖宗内设中书、枢密院、御史台、三司、审官院、审刑院等中央政府机构,外设转运使、知州、知县等一套地方行政监察体系,这就是纲纪。而陛下在此之外另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使两府大臣“悉取三司条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数人,与之谋议,改更制置,三司皆不与闻”。如此做法,“考古则不合,适今则非宜”,“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就是说,设立条例司不合政体,乱了纲纪。还有,根据条例司的请求,朝廷派刘彝、谢卿才等八名官员巡视诸路,考察农田水利及赋税。这是另设使者取代地方将帅、监司、守宰,同样是乱了纲纪。内外纲纪都乱了,则国家危险了。

政府机构设置虽受政治体制制约,但不属于政治体制范畴。概念边界模糊是国学的一块短板。司马光在这里讲的是政府编制的事,上的是政治体制的纲。虽有点牵强,但同样会触动宋朝君臣的敏感神经。宋代为防止大臣专权,“事为之防,预为之制”,中书宰相是政府首脑,却不管军事、外交和财政,军事、外交另设枢密院(枢府)管理,财政则另设三司(计府)管理。现在另设三司条例司,由两府(政府、枢府)各一员首长负责,有两府插手财政之嫌;同时,政府、三司的有关经济的指示要经过条例司“检详”之后方可行文,故司马光指斥为“大臣夺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职”。

好。就算你批评得完全正确,国家财政困难明摆在那儿,说说你有什么高招化解吧?司马光又重复了他此前《论财利疏》(见上章)的观点,认为,正确的做法是精选知晓钱粮、忧公忘私之人,任为三司使、副、判官、诸路转运使,“各使久于其任,以尽其能,有功则进,无功则退,名不能乱实,伪不能掩真,安民无扰,使之自富,处之有道,用之有节,何患财利不丰哉!”简单地说,就是现有体制不要变,现有制度不必改,只要干部用对了,就不愁财利不丰。

说罢“为政有体”,再说“治事有要”。“王者之职,在于量才任人,赏罚功罪而已。苟能谨择公卿牧伯而属任之,则其余不待择而精矣。谨察公卿牧伯之贤愚善恶而进退诛赏之,则其余不待进退诛赏而治矣。然则王者所择之人不为多,所察之事不为烦,此治事之要也。”因此,国家大事,应与公卿商议,而不应让小人参与;四方之事,应交牧伯,而不应使左右窥探。若公卿牧伯尚不能选到贤者,小臣、左右就能够吗?万一不贤,则险诐私谒,无不为己。如今陛下好于禁中出手诏指挥外事,非公卿所举荐,非牧伯所纠劾,或越次提拔,或无故罢免,外人疑骇,不知所从。对此,有人阿谀陛下,说这叫“聪明刚断,威福在己”,陛下或许信了,我却以为不然。公卿牧伯之举荐、纠劾不是没有错的时候,“或谓之贤而不贤,谓之有罪而无罪”,但都迹有所循,责有所归,所以不敢过分欺罔。而奸臣密告陛下,陛下按其意实行,外人以为是陛下的意志,“则威福集于私门,怨谤归于陛下矣”。此前,陛下所任免的官员,未必都出自圣意吧?陛下要想真正威福在己,何如谨择公卿牧伯,明正忠信者留,愚昧阿私者去,使在位者皆得其人,然后,凡办一事,“则与之公议于朝,使各言其志;陛下清心平虑,择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得复夺也”。凡除一官,“亦与之公议于朝,使各举所知,……择其贤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复争也”。如此,虽谋者、举者是公卿大臣,而行之、用之皆在陛下,这才叫威福在己。“陛下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

在这里,司马光表面上讲的是治事有要,实质上讲的是威福下移,而要不威福下移,就得按我以上所说的,每办一事,每除一官,与公卿牧伯即内外大官公议于朝,而不可让小人参与。很显然,他所说的小人、小臣(在此疏中,二者为同一概念)就是指吕惠卿。

我们还记得司马光在反对张方平任参知政事时,与神宗当面争论。神宗板着面孔说:“每有除拜,众言辄纷纷,非朝廷美事也。”司马光针锋相对地回敬说:“此乃朝廷美事也。知人,帝尧难之,况陛下新即位,万一用一奸邪,若台谏循默不言,陛下从何知之?”(见第十九章)他是一贯主张广开言路,言者无罪,鼓励议论纷纷的。王安石入朝后,朝廷内有关革新与保守的辩论方兴未艾,日甚一日,有些问题争得旷日持久,未有穷期。这让司马光着急了。在此疏中,他说:“夫人心不同,如其面焉”,自古而然,不足为怪。他并不反对各抒己见,问题是人君到时要决是非。三人群居,无法统一,不散则乱,所以立人君以统治;群臣百姓,势均力敌,彼此不能管理,所以由人君来决断。古人曰,谋之在多,断之在独。谋之多,可看出利弊之极致;断之独,可定天下之是非。知谋而不知断,则群臣各逞私志,那是衰乱之政。今陛下听群臣议事,使各尽其情,善则善矣,然陛下不肯以圣意裁决,遂使臣下有好胜者“以巧文相攻,辩口相挤,至于再,至于三,互相反覆,无有限极”,朝堂恰似辩论场。这样有损朝廷政体,有损陛下明德,让邻国轻视,非国家之福也。大家说得都有道理,皇帝该怎么决断?司马光开出了标准:天下事有难断的,以先王之道度之,就好比“权衡之于轻重,规矩之于方圆,锱铢毫忽,不可欺矣”。

看到这里,年轻的神宗也许明白了,司马光这位老师,讲为政有体也好,说治事有要也罢,是要以先王之道作为检验一切的度量衡,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那问题又来了,你司马光讲先王之道,王安石也讲先王之道。王安石的意思是“当法其意而已”,而“法其意”是为了“改易更革”,你司马光的意思究竟是什么?他似乎又糊涂了。

他糊涂了,司马光却很明白。他以阿云案为例,来说明他的先王之道其实就是一个字:礼。他说,近有登州妇人阿云,谋杀丈夫(实为非法婚约之未婚夫,见第二十章),重伤垂死,情无可悯,在理甚明……可争论纵横,至今未决。田舍一妇人有罪,相对四海之广,万几之众,其事之小,“何啻秋毫之末?”要办此案,派一法吏足矣,何必满朝纷争不已?若碰到比这大的案子,又将如何决断?“执条据例”办案是法官的事,“原情制义”才是君相的事。“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礼是法的根本,法是礼的枝叶。陛下试以礼察之,此案岂有难断之处?(法不能断,就用礼来断,将会产生如董仲舒以《春秋》判案的严重后果)况且,“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可惜争论逾年而后成法(指判杀人案要考虑杀人动机的司法解释),“终于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非求枝叶而忘根本所致哉?从阿云案,我看陛下似乎没有抓住治事之要。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皇帝根本就不该关心这种本该“文法俗吏”来管的小事;第二,朝廷没有做到“非礼不决”,不讲礼而论法,本末倒置。

这篇《上体要疏》,亦可称之为“体要论”,通篇始终没有提到王安石,只是在最后讲阿云案时有所侧击,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是在明谏神宗帝,暗批王安石。从此,“体要论”成为保守派的理论旗帜,成为反变法的理论武器。诸如不合礼制,违背祖制,有损政体,有悖先王之道,万箭齐发,其源盖出于此。

[1]《传家集·卷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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