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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礼二十沿革二十嘉礼五(1)

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斩缞公除附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大功末可为子娶妇议祖无服父有服可娶妇嫁女议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降服丧已除犹在本服月内可嫁议同姓婚议内表不可婚议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

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斩缞公除附晋大唐

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云:「前以冒丧婚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岛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浚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棱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缞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尚书符下国子学处议。国子助教吴商议:「今之拜时,事毕便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俊、琛、棱并以齐缞娶妇、娶妻,所犯者重。恒虽无服,当不义而不诤,亦礼所讥,然其所犯者犹轻于棱也。湛身既平吉,子虽齐缞,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则所犯者轻。浚、暨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国子祭酒裴頠议以为:「吉凶之别,礼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礼,非所以为训。虽父兄为主,事由己兴,此悉人伦大纲,典章所慎也。」诏曰:「下殇小功,不可嫁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

司直刘隗上言:「文学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纳吉娶妻,亏俗伤化,宜加贬黜,辄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有丧而成婚,无王孙耻奔之义,失为父之道。王廙、王彬,于籍亲则叔父,皆无君子干父之风,应清议者,任之乡论。」主簿江启曰:「夫风节不振,无以荡弊俗;礼义不备,无以正人流。籍以名门,擢登宾友,不能率身正道,公违典宪,诚是恺悌垂恕,体例宜全。又东阁祭酒颜含,居叔父丧而遣女。推寻旧事,元康二年,虞浚、陈湛各有弟丧,嫁子拜时,司徒王浑奏免。窃谓弟丧不重于叔父,成婚之礼不轻。含犯违礼典。夫崇礼谓之有方之士,不崇礼谓之无方之人。况亏淳创薄,崇俗弃礼,请免官禁止。」从事中郎谢潜议:「郑玄以为女子成人,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昔陈湛以女年过二十,依郑义不责,迁任徐州,不为坐免,久为成比。若含女未过二十,宜如隗奏;若谓郑玄说与礼违,当先除而后禁,不宜制未下而责人也。」主簿孔夷议:「郑玄以未嫁成人,降其旁亲,以明当及时与不及时者同降,若嫁有时而遭丧,因丧而降之,非言齐缞之中可嫁女。学者多昧此旨,非独在今。含应见原。」

王蒙息叔仁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诏其子与琅琊王婚拜时,叔仁以丧辞。范尚书与会稽王笺,为伸其意。会稽王答曰:「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权而行之,自君作故,古之制也。古人墨绖从时,岂情所安,逼于君命之所制,夺人臣之所屈,乃至于此。以今方之,事情轻重,岂得同日而欲执违耶?又今自拜时,未为备礼,暂一致身,交拜而已,即之于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与国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与会稽王笺曰:「王蒙女有同生之哀,计其日月,尚未绝哭,岂可成婚?凡在君子,犹爱人以礼,况崇化之主耶!以此为圣人故事,宁可执训,当令宣流后裔。忝备礼官,情有不安,谨具白所怀。」

大唐永徽元年正月,衡山公主欲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侍中于志宁上疏曰:「伏见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礼。窃按礼记云:『女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固知须终三年。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斩缞,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唯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陛下方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此事行之若难,犹宜抑而守礼;况行之甚易,何容废而受讥。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则天下幸甚。」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晋东晋宋

晋范朗问蔡谟曰:「甲有庶兄乙为人后,甲妹景已许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郑玄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景今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蔡答曰:「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复有异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犹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谓甲今嫁景,于礼无违。」范难曰:「礼『小功不税,降而小功则税之』。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殇之小功则变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据此数事,则明降服正服,所施各异,今子同之,其理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礼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为复说税与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一例举,故随事而言之也。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娶者,本齐缞之亲也。按长殇大功亦齐缞亲,而礼但言下殇不可以娶,而不言长殇不可以嫁,明殇降之服,虽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阳唱阴和,男行女从,和从者轻,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异也。」范又难曰:「礼举轻以明重,下殇犹不可娶,况长殇大功何可以嫁。知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曰:「下殇不可娶妻者,谓己身也。吾言长殇可以嫁子者,谓女父也。身自行之,于事为重;但施于子,其理差轻。然则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

东晋台符:「庐陵公主薨,琅琊、东海二王,于礼为应得婚与不?」太学博士袁矫之等按:「公主于二王属为姑,二王出为人后,主又出适,今应降服小功。然本是周亲,虽降而为疏,本亲情重,始薨方当制服,而疑可婚与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后二国,礼,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又云『为姑姊妹适人者小功』。二王应制小功之服。礼,小功绝哭,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先儒之说,本齐缞之亲,故除丧而后可婚。今二王虽以出后降服,本亦齐缞之亲,情例如礼,不应成婚。」彪之与会稽王笺曰:「王者君临万国,以礼义声教也。今若皇子独违规矩,恐遐迩之谈,不必许也。且自元康以来,朝臣之家犯礼婚者,不见重责。故尚书仆射裴頠,当代名士,于时以兄弟子丧末,为息拜时,其息服除也。议者谓父子并应贬责。兄弟子下流之丧,不同于姑。古者诸侯绝周,而卿大夫之丧,在殡犹不举乐,不以本周丧未葬行嘉礼也。况庐陵长公主,于礼不应绝服,丧今未葬乎!」

宋庾蔚之谓:「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为子娶妇议晋

晋御史中丞高崧有从弟丧,在服末欲为儿婚,书访尚书范汪曰:「礼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下章云『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丧,则父便应有大功丧。以义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则大功卒哭可以娶妇邪?」有舅姑曰妇。无舅姑曰妻。范答曰:「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已为无服也。以己尚在大功丧中,犹未忍为子娶妇,近于欢事也。故于冠子嫁子则可,娶妇则不可矣。己有缌麻之丧,于祭亦废,婚亦不通矣,况小功乎!」崧又曰:「礼『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则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则父大功卒哭可娶妇,将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故曰『缞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传:齐侯使晏子请继室于晋,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缞绖之中,是以未敢请。』时晋侯有少姜之丧耳。礼贵妾缌,而叔向称在缞绖之中。推此而言,虽轻丧之麻,犹无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义,每于婚冠见之矣。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按大功之末,犹未忍为子娶妇,小功之末,乃为子娶耳。而下章云『己虽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诚为相代,寻此旨,为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于仲春会男女,便云:『于此时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权礼,非经常之典也。」崧又访于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正例,当不如范语。为此议者,皆于为婚之主也。娶妇则父为主,娶妻则己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礼,至于己小功之末则可行之。又礼称娶妻,则是无父之正文。谓大功之末娶妇,于礼例犹尚不安。今所为者重,所亏者轻。又准时人由来之比,自不致嫌。」于是崧依议为儿婚。

祖无服父有服可娶妇嫁女议晋宋

晋刘嗣问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惨,欲用六月婚,儿服早已除。大人本无服,便是一家主,想无复异?」徐答曰:「此议本据祖为孙儿婚,自平吉可得娶妻,不计儿之有惨也。」嗣弟损又重问野人曰:「诸贤唯云祖尊一家,得为婚主。若便婚,损疑速也。」徐答曰:「今归重于王父,理无取于迟速。」损重问曰:「礼云『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独;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得不有轻不?又『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则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兄子婚,男女讵无异邪?」向家亦是祖无服,而父有周惨,得嫁女。徐答曰:「秉烛寝乐,居然轻重,故嫁娶殊品。至于今事,理本分涂,唯取归重极尊,而不别异男女也。」

宋向歆问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惨,女服小功。祖尊统一家,年末可得嫁孙女不?」何答曰:「吾谓祖为婚主,女身又小功服,不嫌于婚。」郑尚书曰:「祖为婚主,女父不与婚事,意谓可婚。」周续之曰:「礼,『己虽小功,可以冠、娶妻』,则女身虽有服,谓出门无嫌也。伯母义服,而祖为家主,于理可通。」徐野人曰:「礼许变通。记所称父大功者,当非有祖之家。又公羊传云:『不以父命辞王父命。』推附名例,义在尊无二上,容或可通理邪!」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晋宋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扬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扬家共成婚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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