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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礼二十沿革二十嘉礼五(2)

宋江氏问裴松之曰:「从兄女先克此六月与庾长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葬送已毕。从兄无嗣,兄子简为后。今与从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无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复嫁妹不?」答曰:「意谓父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无不可。今所未了者,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又降而在大功,得与本服九月者同不?见宗涛答范超伯问,『娶妇之与嫁子,轻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为不可以嫁』。谓此言为是,但其论降在大功者,如为不尽。吾以为聘纳礼重,故探其本情;适人差轻,故以见服为断。礼无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应于外生疑。且有下殇小功之丧,过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过三月而后嫁,计其日月,亦一等之谓也。」荀伯子难裴曰:「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谓父兄及女身并不可耳。按礼,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则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以所本是周服故也。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婚姻之礼邪?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论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殇之小功,足以包之也。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后、姊妹出适,便再降为小功矣,请问居此小功服,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独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难荀曰:「婚礼吉而非乐,贵不失时。元康中有犯丧者,为宪司所纠,都无降服大功嫁女之弹,彼岂轻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固于礼自通,不应致议耳!足下谓下殇小功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夫彻乐兴嗣亲之感,继烛发离别之悲。唱行重于和从,受礼轻于纳聘,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虽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为小功亦不可娶,岂独下殇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宗炳称何议降大功可嫁子,为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殇小功不可娶,举轻以包重,谓长殇大功亦不可嫁者,意谓非也。且子嫁降亲,生离恒山之苦,禽鸟犹哀,况在人理。其哀既深,则吉实轻,故情安于大功之末。娶纳吉庆为重,吉重故可于小功卒哭。夫举重之不可,何妨轻者初自可乎!而反云举轻明重,其义不例。夫衔孔怀之哀,从厘降之命,而与新婚者同,其不可哉。若使亲表脱有其例,当断其可乎?」

李嵩为息邃婚张康女,未成礼而康有姊丧,已葬,二家婚皆务速,书问太常冯怀。怀曰:「降服不与正服同者,谓居处之节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时成,嫁宜及时。先儒云『末者,服半之后也』。张氏所服既半,将非所疑。」嵩又以父在大功则子应小功,父服在末则子服除者可也。今降服虽末,而子未除,以疑问丁纂。纂曰:「服末情杀,可行吉事。」

又魏放之问孔琳之曰:「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答曰:「吾意,降者似不得婚。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按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驳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轻。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耳。既不明不可以嫁子,而独明不可以以娶妻,事重非其类矣。」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孔答曰:「傅意谓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则不得冠子、嫁子、纳妇、娶妻四事。夫冠嫁纳妇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亲己身之吉事。在子则轻,在身则重。轻故可行之于服末,重必卒哭而后可。以降杀之明义,亦既差降,则事何必齐。今若欲征其文,观雩知旱者,则应明轻者犹不可,则重者不言自彰。而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轻者自可有差,何得轻必从重邪?」傅曰:「按礼葬后卒哭,之与服末,故是一语,直辞异耳。」孔答曰:「以葬后便为末,虞毕乃卒哭。且未与卒哭若果实同而名异者,则当迭言小功之末可以纳妇娶妻,如大功之末迭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别更起条云『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

宋庾蔚之曰:「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长殇大功,邻于成人大功,接于齐缞,犹亲服之内,于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于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

降服丧已除犹在本服月内可嫁议晋

晋谢琰问车胤曰:「人有妹丧,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答曰:「礼,小功不税,音他外反。降在小功者则税。是推本情,不计见服也。时人有以此婚嫁者,仆常疑之。」孙腾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况降服已除,礼有大断,此都无疑。」

同姓婚议殷周汉晋

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妇之道。

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周制,则不娶宗族。礼记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别也。厚犹远也。按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云:「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妾或时非媵,取于贱者,世无本系。许慎五经异义:「诸侯娶同姓。今春秋公羊说:『鲁昭公娶于吴,为同姓也,谓之吴孟子。』春秋左氏说:『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丧,不当讥。』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诛绝之罪,言五属之内禽兽行,乃当绝。」

汉吕后妹嫁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后称曰宜春氏。

晋刘颂,汉广陵王后,临淮陈矫本刘氏子,与颂近亲,出养始改姓陈。颂女适陈氏,时人讥之。若同姓得婚,论如虞陈之类,礼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类也。难者不能屈。

濮阳太守刘嘏与同姓刘畴婚。司徒下太常诸博士议,非之。嘏以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复姓,有单姓。锺云出于锺离之后,胡母与胡公同本。复锺单锺,复胡单胡,今年共婚,不以损一字为疏,增一字为亲;不以共其本为悔,取其同者为吝。宜理在可通,而得明始限之别,故婚姻不疑耳。今并时比族,年齐代等,至于庶姓,礼记书其别于上,始祖正姓明其断于下,以之通议,则人伦无阙。按太常总言博士议述叙姓变为始祖者,始此姓为祖也。此既非礼所谓始祖为正姓之义,即便弃经从意,谓义可通,如今众庶之家,或避国讳遁仇逃罪变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始祖正姓,为婚之断,如此礼称『附远厚别』『百代不通』之义,复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论者又以为开通同姓婚,则令小人致滥。按礼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礼所不责。不可以不禁、礼所不应责者,而云通礼所应责也。王皆、王沈、魏晋名儒,同周室之后共婚者,二门谱第皆存。昌黎张仲娶范阳张琏妹,谘张公而后婚。今日若考经据事,足以取正。唯大府裁之。」

嘏又与卞壸疏云:「尧妻舜女,其代不远。又春秋云『毕原酆郇,文之昭;邘晋应韩,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尧舜之代,下惑应韩之昭穆,欲追过尧舜邪,则经历圣人。论者或谓巍巍荡荡之德,可以掩尧舜之疵;或谓代近姓异,可以通应韩之婚:岂其然哉!若代近姓异,可以通应韩之婚,则周公立百代之限,礼记云『娶于异姓,附远而厚别』,此二义复何所施?如其不然,则明始限之外,尧舜可以婚;理终之后,应韩可以通。尧舜之婚,以正姓分绝于上;应韩之通,庶姓异终于下也。绝则无系,终则更始,断可识矣。」

壸以嘏书示朝贤光禄大夫荀崧。答卞云:「如嘏所执,苟在限内,虽远不可;苟在限外,不远可通也。吾无以异之。王伯舆,郑玄高隽弟子也,为子稚宾娶王处道女,当得礼意,于时清谈,尽无讥议。今难者虽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辞,谓嘏不应见责。」

庾蔚之谓:「嘏据王者必有始祖,始祖为正姓,共始祖之后,则百代不得通婚。故鲁娶于吴,为失礼。嘏云『尧舜之婚,以正姓分绝于上』者,当谓各立始祖则可通婚也。又云『应韩之通,以庶姓理终于下』者,当谓帝王递代,始祖既谢,属籍亦废,则为理终于下,亦可通婚也。嘏虽明始限之外与理终之后,皆可得通婚,而未有亲疏之断。昭穆祚胤,无代不有,若周代既迁,属籍已息,应韩之婚,以其昭穆久远。今所疑虽在始限之外理终之后而亲未远者,当以何断?按礼云『六代亲属竭矣』。故当宜以此为断邪?若周室已迁,无复后稷之始祖,则当以别子及始封为判。今宗谱之始,亦可以为始祖也。古人数易姓,姓异不足明非亲,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复易姓,异姓则胡越,不假复寻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从首易,不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法令滋章。嘏在边地,无他婚处,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内表不可婚议魏

魏袁准正论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远别也。』曰:『今之人外内相婚,礼欤?』曰:『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谓之可婚,此不知礼者也。』或云:『国语云:「同德则同姓,同姓虽远,男女不相及;异德则异姓,异姓虽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为而言也。文公将求秦以反国,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将夺之国,而况妻乎!」赵衰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此不既了乎!』」

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大唐

大唐永徽元年,御史大夫李干佑奏言:「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主簿李玄乂妹为妇,即宣道堂姨。玄乂先虽执迷,许其姻媾,后以情礼不合,请与罢婚。宣道经省陈诉,省以法无此禁,判许成亲。何则?同堂姨甥,虽则无服,既称从母,何得为婚?又母与堂姨,本是大功之服,大功以上,礼实同财,况九月为服,亲亦至矣。子而不子,辱以为妻,名教所悲,人伦是弃。且堂姑堂姨,内外之族,虽别而父党母党,骨肉之恩是同,爱敬本自天性。禽兽亦犹知母,岂可令母之堂妹降以为妻?从母之名,将何所寄。古人正名远别,后代违道任情,恐寖以成俗。然外属无服而尊卑不可为婚者,非止一条,请付群官详议,永为后法。」左卫大将军纪王慎等议:「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并外姻无服,请不为婚。」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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