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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经部五

春秋类

春秋经传集解三十卷(宋刊本)

首题“《春秋》序,”次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附。”分卷同《唐石经》。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隐公》第一”,下接《释文》,至三行止。四行低八格,题“杜氏”,越二格,题“尽十一年”。每半叶十行,行十八字。注文双行,行廿二字。卷末有墨围《识语》八行云:“谨依监本,写作大字,附以《释文》,三复校正刊行,如履通衢,了亡室(疑”窒“之误。)碍处,诚可嘉矣。兼列图表于卷首,迹夫唐虞三代之本末源流,虽千岁之久,豁然如一日矣。其明经之指南欤。以是衍传,愿垂清鉴。淳熙柔兆涒滩中夏初吉闽山阮仲猷种德堂刊。”案:柔兆涒滩为丙申,乃宋孝宗淳熙三年也。与阮氏《校勘记》所载淳熙小字本正同。惟是本前序後载有《春秋图说》,首,春秋诸国地里图;次,三皇五帝世系;又次,周及各国世次,凡二十国。视岳本所载年表,多燕、虞二国,少小邾一国。又次,《春秋名号归一图》二卷;又次,《诸侯兴废》;又次,《春秋总例》;又次,《春秋始终》;而以公羊、穀梁、左氏三家传授终焉。阮本止有《名号归一图》二卷,且附於末,与《识语》所称“兼列图表于卷首”者不合,似不若是本为完整矣。是本佳处,黄琴六丈廷鉴尝为之跋,其略曰:书中庄六“後君噬齐”作“噬脐”;僖廿三“怀与安”作“怀其安”;宣十二“楚军讨郑”,“军”作“君”:“屈荡尸之”,“尸”作“户”;襄廿八“武王有乱臣十人”,无“臣”字;昭八“臣必致死以息楚”,“楚”下有“国”字;定八“晋师将盟卫侯于鄟泽”,“鄟”作“剸”:皆足正明监本及坊本之矣。阮氏定为宋刻善本,有以也。(卷首末有“董其昌印”朱记。)

春秋经传集解二十三卷(宋刊残本)

此宋椠小字不全本。每卷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某公第几”,次行下八格,题“杜氏”,越四格,题“尽某年”。分卷同《唐石经》,卷首《序》残阙。经文四叶以前阙。其阙卷自十四至十八及廿五廿六共七卷。每半叶十四行,行大小皆廿三字。卷末杜氏《後序》残阙。遇高宗以上诸帝讳皆阙笔,而“慎”字不阙,盖南渡初所刻也。不附《释文》,字无俗体。其昭二十年《传》“而以齐氏之墓予之”,注,“皆死而赐谥及墓田,《传》终言之”,与相台本异。段氏懋堂云:杜曰“终言之”,则其上文为死而赐谥无可疑者。若添“未”字,则下不当云“终言之”矣,其辨甚明。又如隐元年《传》“其是之谓乎”,注,“皆不与今说诗者同”,此作“不皆”。十年《经》“翬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注“明翬专行,非郑之谋也”,此作“非邓”。桓十五年《经》“郑伯突出奔蔡”,注“例在昭五年”,此作“三年”。十八年《传》“齐侯师於首止”,注“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卿”,此作“首乡”。僖二十八年《传》“晋侯在外十九年矣”注“凡二十六年”,此作“三十六年”。三十一年《传》“相夺子享”,此作“予享”。宣二年《传》“寘诸畚”,注“莒属”,此作“筥”。成五年《传》“许灵公愬郑伯于楚”,注“前此年郑伐许故”,此作“比年”。九年《经》“城中城”,注“在东海廪邱县西南”,各本皆同。阮氏据《晋志》、刘昭《续汉书志注》、《水经注》,证“廪”为“厚”字之误,此正作“厚邱”。十五年《传》“楚将北师”注“郑侵卫”,此作“侵郑、卫”。十六年《传》“蓐食申囗〈禾壽〉”,此作“祷”。十七年《传》“施氏卜宰”,注“卜立冢宰”,此作“家宰”。昭七年《传》“传序相授,於今四王矣”,注“四王,共、康、郏敖及灵主”,此作“灵王”。二十年《传》“济其不及,以泄其过”,注“泄、灭也”,此作“减也”。哀十六年《传》“方天之休”,注“言天方受尔以休”,此作“授尔”。二十六年《传》“为夷仪之盟而君入”,注“在僖二十六年”,此作“在襄”。凡此,皆似此本为长。以倦翁之殚力校雠,犹有未及,他本更无论矣。旧藏黄氏百宋一廛。钱氏《潜研堂集》云:“所见黄氏宋刻《左传》二种,小字本尤精钞。”即此本也。(每卷有“彦先”、“顾仁效印”二朱记。)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六十卷(宋刊本)

此书为南宋时刻本。首题:“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等奉敕撰。”次题:“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臣陆德明释文。”馀卷止题“杜氏注,孔颖达疏”,即阮氏所称注疏中六十卷之最善者也。前有《正义序》。每半叶十行,行十七字。注、疏皆双行,行廿三字。行行顶格。《经传》下载注,不标“注”字。《正义》上则冠一墨围大“疏”字。自闽本始增“注”字於上,监本、毛本仍之,注皆不作双行,而宋版旧式无存矣。是本全书无书代修补字,纸墨如新,毫无缺损。凡遇有模糊处,其笔迹尚可推寻,而修版本已为墨丁或径臆改,可知是本所模糊者,至正德时已更不可识,其为元时印本无疑。尝以阮氏《校勘记》所载庆元间沈中宾刊本核之,往往相符,用是知阮氏所据,乃屡经修改之本,故多讹脱;而间据宋本订补,则无不与是本暗合也。南昌府学重刊本,虽据阮校多所改正,惜其不知十行原本与宋本本自相同,其未经改正者犹不少。且有一二句中讹字叠见,而或改或否,致使文义更有难明。至於补脱,阮校并据宋本,而重刊本翻从闽、监、毛三本,即阮氏所明斥其误者亦有不顾,遂与所附《校勘记》多不相应。其意盖以闽、监、毛皆出十行本,而不知闽本已仍修版之讹,非出原本也。旧以此本与阮校所据本、重刊本、家藏正德修版本参检,其异字为《校校勘记》,兹摘录附後,俾读者得见十行本之旧。其已经重刊本改正而与是本不异者,则不复出焉。

《春秋序》《春秋序》疏“先儒错谬之意”。“谬”此不作“缪”,重刊本误“终”。“记事”至“异也”疏“以末连本之辞”。(“末”此不误“未”。)

隐公

《传》注“隐公至位”传疏“其父娶之”。(“娶”此不作“爱”。又)“但为桓尚少”。(“尚”此不误“年”。)

《经》元年“夏五月”至“于鄢”疏“友徙其民於虢郐。”(“友徙”此不误“方迁”。)

《传》元年“不书即位摄也”疏“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颍”此不误“颜。”“如二君故曰克”疏“如似二君”。“似”此不作“是”。“爱其母”节注“他皆仿此”。“他”此不作“後”。“始通也”注“故《传》直言其归趣而已”。“趣”此不误“宿”。注“礼卿”至“书曰”疏“且《传》无其事”。“且”此不误“经”。

《经》二年“莒人人向”疏“从己氏”。“从”此不误“须”。

《经》三年注“日行”至“七年”疏“襄二十一年”。“一”此不误“二”。又“当阳盛之月”。“盛”此不误“量”。又“历纪全废”。“废”此不误“差”。又“故汉初以来”。“初”此不误“朝”。又“则日有频食之理”。“日”此不误“自”。

《传》三年注“谿亦”至“毛草”疏“小陼者曰沚”。“陼者”此不作“渚”。注“蘋大”至“聚藻也”疏“可糁烝为姑”。“烝”此不作“蒸”。又“许慎《说文》云,囗〈艹漅〉,水草。从艹,从水,巢声”。“艹”此不作“月”。又“或作藻,从澡”。“澡”此不作“藻”。又“茎大如箸”。“箸”此不误“著”。又“米面糁烝为茹”。“烝”此不作“蒸”。“筐筥”节注“圆曰筥”。“圆”此不作“员”。注“方曰”至“曰锜”疏“此皆《诗毛传郑笺》之文也”。“诗毛”此不误“毛诗”。“商颂”至“谓乎”疏“言殷汤武丁”。“殷”此不误“成”。注“既盟”至“日误”疏“溢为荥”。“荥”此不误“荣”,重刊本改“荣”,亦非。“卫庄公”节注“大子不敢居上位”。“大”上此不衍“此”字,“大”此不作“太”。“卫庄”至“庄姜”疏“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二”下此不衍“年”字。

《经》四年注“书取”至“娄乡”疏“虽然淳于为杞所并”。“虽”此不误“若”。

《传》四年“阻兵而安忍”疏“阻,训恃也,恃兵以求胜”。此不误作“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

《经》五年注“大夫”至“所及”疏“吊丧问疾,人君之常”。“君”此不误“道”。

《经》六年“秋七月”注“具四时以成岁也”。“也”字,此不脱。又“他皆放此”。“他”此不误“也”。

《经》十一年注“实弑”至“讳也”疏“造膝诡辞”。“诡”此不误“跪”。

《传》十一年注“庶姓”至“同姓”疏“异姓昬姻者也”。“姓”字此不脱。“昬”此不作“婚”。

桓公

《经》二年注“称督”至“其君”疏“礼必鄣蔽其面”。“鄣”此不作“拥”。

《传》二年“鄂侯生哀侯”注“鄂侯以隐五年奔随”。“侯”此不误“国”。

《传》五年注“旝旃”至“号令”疏“发以机以追敌”。上“以”字此不误“其”。

《传》六年注“父义”至“子孝”疏“但兄弟相於”。“於”此不误“敬”。

《传》七年注“辟陋”至“书夏”疏“今辟陋之语”。“辟”此不作“僻”。

庄公

《经》八年注“治兵”至“围郕”疏“杜云,治兵於庿”。“庿”此不误“广”。案:“庿”,古“庙”字。

《经》九年注“二公”至“无位”疏“故杜言各自有党以排之”。“排”此不误“规”。重刊本从闽本改“解”,亦非。

《传》十四年“庄公之子”释文“庄公之子”至“《记传》无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释音之例甚明。《记》谓误入《正义》,非。

《经》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误“狐”。

《传》二十二年“犹有观焉”注“因观文以博占”。“博”此不误“传”。《正义》亦作“博”。

《经》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济北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误“地”。

闵公

《传》元年“戎狄”至“简书”疏“善为小儿啼声以诱人”。“啼”此不误“喑”。

僖公

《传》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复申头以至地”。“申”此不误“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误“中”亦不误“叩”。案:《尚书太甲正义》文与此同,则作“叩”非也。

《传》七年注“列奸用子华”疏“齐史无所可隐”。“可”此不误“不”。

《传》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违礼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传》“而天不靖晋国。”“不”上此无“下”字。

《传》二十四年注“吊伤”至“兄弟”疏“彼叔世谓三代之末世”。“谓”,此不误“为”。《传》“鄂不囗〈華韋〉囗〈華韋〉。”“囗〈華韋〉”此不误“囗〈革韋〉”,下并同。

《经》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讯之也”。“於”,此不误“如”。

《传》二十八年《传》“及而玄孙”。“而”此不误“其”。

《传》三十三年《传》“犹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与卢氏《锺山札记》所考合。注“诗国至善”节疏“此二菜其根有恶时,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时”此不误“诗”。《记》以闽本作“时”为误字,谓“诗故”,即诗之“训故”,其说非也。案:《诗毛传》无此解。《笺》云,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时。是此疏自据郑《笺》,“时”字当属上读,下文“上善下恶”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谓诗故邪?注“文公”至“倒错”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传》十六年《传》“使庐戢梨侵庸”。“梨”此不误“黎”,注同。

宣公

《传》二年《传》“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

《传》十一年《传》“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对曰”下并有“可哉”二字,此脱,《记》失校,重刊本亦未据补,并误。

《传》十二年注“惎教”至“兵兰”疏“今杜以扃为车上兵兰”。“兰”此不误“阑”。

《传》十五年“初税”至“财也”疏“故杜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误“氏”。

《传》十六年“凡火”至“曰灾”疏“《春秋》书灾多矣。”书灾“,此不误”天变“。

《传》十八年“复命於介”疏“皆有复命之法”。“法”此不误“礼”。

成公

《经》二年注“公与”至“君故”疏“计亦应贬”。此不误“乃称公子”,惟“计亦”二字稍模糊。又“凡会且盟者”。“且盟”此不误“盟观”。注“齐在”至“恶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误“抑秦”。又“以处草莽”。此不误“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达”。“达”此不误“违”。

《传》二年“无能为役”注“不中为之役使”。“不中”此不误“无能”。

《传》“士燮佐上军”。“佐”此不误“将”。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宝”。“珍”此不误“国”。“萧同”至“类也乎”疏“且告语诸侯云”。“语”此不误“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误“楹”。“宣公使求好于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误“位”。

《传》三年注“此传”至“四字”疏“《释例》曰,《传》云”。“云”此不误“文”。注“春秋”至“小国”疏“子产论晋曰”。“论”此不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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