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产权交易是一个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活动,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家专业、权威的机构需要对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经济发展战略、行业政策规章以及产权交易规则有透彻深刻的了解,而作为交易的主体———市场经济下的各企业,也需要了解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对国有产权转让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角度提出了搞好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的章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总纲要,它是日后产权交易的基础法律。有了它以后,产权转让行为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他相关文件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
(2)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监督人,对国有产权交易起宏观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要引导和规范各类国有企业进场交易,规范交易国有产权,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改革、改制、战略性重组等。国资委颁发的指导产权交易的文件很多,这里选择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如针对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文件有《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3]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针对中央企业的产权管理的文件有《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针对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颁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特别是向管理层转让行为,颁发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规则,颁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局文件
民航业一直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以前不论是航空公司、机场还是空管系统,都不允许国有资本随便进入,更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随着民航业的市场化改革,行业放松规制,一系列鼓励行业竞争的措施相应实施,几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也相应颁布。其中2005年8月15日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做了规范,对各类资本投资民航业的比例做了严格的规定。2002年实行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做了限定,同时也限定了投资比例和经营期限。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以及2006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又对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资本投资内地民航业做了明确说明。
(4)其他相关的政策法律文件
除了国家宏观的政策、行业具体的约束,产权交易还得符合其他各方面的约束。比如对进场企业大中小的划分就得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有企业进场交易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必须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企业股权转让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场内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方式选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产权主客体交易转让还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主、客体分析及产权关系界定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产权买卖的法人机构或代理人,包括产权出让主体和产权受让或收购主体。产权出让主体是产权的原始主体,属于产权转让的始点;产权收购主体是产权的未来所有主体,属于产权转让的终点。根据产权结构和产权所有者属性以及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划分,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具备以下特征。
产权客体是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即产权交易标的物。就范围来看,产权交易客体可以包含产权交易所指向的,产权主体可以控制和支配或享用的所有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要具备有用性和稀缺性两个要素。
产权交易的过程是产权交易的主体依靠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交易的客体发生作用的过程。企业产权交易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企业生产要素以及附着在生产要素上的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产权制度下,经济主体不仅将作为产权载体的产品和生产要素作为交易对象,而且将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直接作为交易对象。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产权表现为实物形态的物权和证券形态的股权,因此企业产权交易也表现为物权交易和股权交易。目前在我国,实物形态的产权和证券形态的股权交易并存,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形态的产权交易市场并存。我们可以看出简单的产权交易流程。
1.航空公司参与产权交易的市场主体研究
航空公司参与产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就是进行产权买卖的法人机构或者代理人,不同的投资主体会产生不同的交易出让主体,因此需要分析一下国内航空公司的投资主体。
为推进民航业的市场化程度,推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调动中央、地方、各种所有制企业、公民和社会多方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原民航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开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民航市场以及股权比例等限制。民航领域的公共航空运输及其他多数业务属于竞争性业务,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附件中指定的一些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外,其他企业都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股航空公司。
根据原民航总局下发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①①、《〈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以及产权所有者的属性和企业产权组织结构划分,国内航空公司参与产权交易的产权出让主体主要包括国有投资主体、非国有投资主体两种类型。其中,非国有投资主体又包括了大陆非国有投资主体、港澳台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又分为公共运输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
(1)国有投资主体的航空公司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等一系列对航空业进行投资并负有管理其资产职能的机构。国有航空公司的终极财产权归全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无法经营管理这些财产,于是就由全民的代理者全权负责执行,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决策企业产权是否出让以及收受产权转让所得的出让主体就由国有航空公司的具体投资主体来承担。公司的产权出让既可以在国有制企业内部进行,即出让给其他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全民法人投资机构,也可以面向国有制企业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出让国有航空公司产权,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促使国有独资经营形式向现代公司制方向转变。
目前国内的国有投资主体的航空公司主要有国资委所属的3家央企航空公司,地方政府或者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或者相对控股①的公司。从目前的运输市场来看,虽然国家鼓励竞争,也放松了对民用航空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而且国有投资主体的航空公司增长速度已经基本放缓,但国有投资主体依然占有统治地位。
(2)非国有投资主体的航空公司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航空运输业的非国有投资主体主要是指国内的民营航空公司。
民营航空公司以其股权灵活、更加市场化经营加之“廉价航空”的优势迅速发展成为国内航空运输业的一极,民营航空公司发展将社会资本引入行业竞争,从而带动行业的良性发展。2005年3月11日,国内首家民营公共运输航空公司奥凯航空首飞,到2008年底为止,我国民营公共运输航空公司数量达到了8家:鹰联航空、春秋航空、奥凯航空、东星航空、中国联合航空、吉祥航空、华夏航空、祥鹏航空。从企业投资主体形式来看,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目前主要有3种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国内现有的民营航空公司从人员规模上来看,基本上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从资本规模看,过去几年中平均资本规模扩大的速度明显快于人员规模的扩大。
(3)港澳投资主体
随着内地和港澳地区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港澳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对大陆的投资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民用航空业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加之国内运输市场的需求持续旺盛,越来越多的港澳资本关注方兴未艾的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寻找投资机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原民航总局、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计委(现发改委)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做了如下补充规定: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规定自2007年1月4日起实施。
2.航空公司参与产权交易的市场客体研究
产权客体按照流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按照客体的形态不同又可以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本书主要以产权的不同形态来研究航空公司的产权交易客体。航空公司产权交易客体形态主要有:物权类、股权类、债权类、技术和知识产权类。
(1)物权类
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属于财产权。产权中的所有权(包括管理权、监督权、营运权)相当于自物权,即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企业的物权类具体是指企业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实物资产,对航空公司来说主要包括飞行器、航材、储备的航油、信息系统、维修设备及各类闲置物资等。
(2)股权类
指各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包括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股份转让使终极所有权发生经常的部分变更,但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并没有因部分股份转让而发生变化,除非其破产或被兼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一旦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出去,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
(3)债权类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与物权并列构成财产权的两大部分,指特定的人(债权人)要求另一特定的人(债务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负有义务的人来说是债务,债主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权利,买主有要求卖主交还其物品的权利。
(4)技术和知识产权类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指公民或者法人因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较广,通常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了文学作品、发明、科学发现、唱片广播节目、商业名称和标志等诸多内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工业产权,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公民或法人对于商标、专利、服务标志、厂商名称等享有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