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修完硕士,走上图书编辑工作岗位,已经通过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某年轻编辑,在处理稿件中的图表时,产生了一个疑问:有些表格的一栏或几栏里文字较多,是由一段较长的文字组成的,中间有顿号、逗号、分号,句号,甚至有几个句号,末尾要不要加句号呢?若不加句号,总觉得“看上去有点怪怪的”,因为在一段文字中间有句号而末尾反倒没有;可若是在末尾加上句号,又不符合“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不加标点”的规定。她带着这个问题来问我。我的回答是: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可以不加标点,也可以加标点。如果一栏里文字较多,中间有句号甚至几个句号,我倒倾向于在其末尾加上句号。而且,一个表里只要某栏的末尾加了句号,其余各栏的末尾就都要加上句号,以求局部(一个表中)统一。于是这位年轻编辑就按我的“倾向性意见”办理,给每栏文字的末尾都加上了句号。不承想发稿时,受到了副社长的批评,说是“怎么搞的,你当编辑好几年了,连‘编辑ABC’都不懂?表格中各栏文字的末尾都不应当加标点嘛,而你却全给加了句号”云云。这位年轻编辑不服,辩驳道:“末尾为什么就一定不能加句号呢?若说加了句号就是错的,敢问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的?”副社长对曰:“这是规定。”
应当承认,副社长的这句话,既非“无稽之谈”,也非“空穴来风”。在不少编辑同仁的记忆中,都隐约有这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且似乎已经“约定俗成”,只消“照此办理”,无须“问其究竟”了。但是,倘若有个一根筋的人,非得“打破砂锅问到底”,要你说出个“所以然”不可,只怕还真是无言以对哩!这就无怪乎副社长只好以“这是规定”来搪塞了。
笔者孤陋寡闻,虽从事图书编辑工作三十余年,读过诸如《编辑工作手册》《图书编辑学概论》《书籍编辑学概论》《实用编辑学》《出版业务知识问答》《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出版专业实务》等十多种有关图书编辑工作的著述,却从未看到哪本书里有对于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加不加标点的规定。即便是近年出版的比较权威的编辑工具书——《编辑作者实用手册》(中国编辑学会编,蔡鸿程主编),也没有述及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加不加标点的问题。只是在兄弟出版社总编室编写的一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读到过这样一段话:“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我寻思:所谓“一般不加标点”,就是在通常情况下不加标点。而所谓“通常情况”,大概就指的是栏内文字很少,其中只有顿号、逗号、分号,甚至只有顿号、逗号,抑或连顿号、逗号都没有吧!进一步分析一下这句话,当不难想到,在并非“通常”的情况下——我的看法,就是文字较长、句中有各种标点特别是有句号的时候,末尾就该加标点了。再细细想一想,我觉得,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句话理解为“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绝对不能加标点”,因为“绝对”与“一般”的词义是迥然不同的。遗憾的是,我们的某些同仁把“一般不加标点”这个非硬性规定“硬性化”了。正所谓,“真理多走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硬性化”的结果,就是强求大家执行“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绝对不能加标点”的“规定”。谁不照此办理,谁就要被扣上“不懂‘编辑ABC’”的帽子,就得挨批评了。
我之所以敢于斗胆地说“表格中每栏文字的末尾可以不加标点,也可以加标点,加了标点并不错”,那是有书为证的。君若不信,就请翻开《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299页,读《地质年代简表》;翻开407页,读《风级表》;翻开531页,读《海况表》……读罢之后,你就会知道,我这么说确实有根有据,绝非信口雌黄。而且,由《现代汉语词典》所示的以上表格可见,即使表中每栏的文字不长,中间没有任何标点,末尾也照样可以使用标点。
此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编辑工作中,像上面所讲的“把非硬性规定‘硬性化’”的情况,其实不一而足。例如,关于笛卡儿坐标系中原点“O”的表示,得到大家认同的“不成文规定”是:当横坐标和纵坐标的起点都标有阿拉伯数字“0”时,则不再标出坐标原点“O”。但是,当坐标系中有几何图形,而且“O”是几何图形的一个顶点时(如△OAB),还能不能不管不顾地贯彻这个“规定”呢?窃以为,那恐怕就不能不标出坐标原点“O”了。否则,表示几何图形的一个顶点的符号莫名其妙地“被蒸发”,如何表示其图形呢?由此可见,“当横坐标和纵坐标的起点都标有阿拉伯数字‘0’时,则不再标出坐标原点‘O’”的规定也并非“硬性规定”,未可将其“硬性化”,强制执行。
还有一些表示方法,本来就没有“只许这样,不许那样”的规定,例如引号与引号之间该不该加顿号的问题,可是,也有人把此类问题“绝对化”,或认为“不加顿号绝对不行”,或认为“加了顿号绝对不行”。据说在图书编校质量检查中,某出版单位有位质检人,就曾多次因为固执“引号与引号之间非加顿号不可”的己见与责任编辑发生龃龉,而且双方还都能说出自己的“理由”,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端,相持不下。其实,引号与引号之间是否使用顿号,并无明确规定(或换言之,并无严格规定)。我这么说,也是“有书为证”的: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中,有一处的文字是“非科技出版物中的数值一般可以‘万’、‘亿’作单位”,另一处文字是“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这表明,两种表示方法皆可使用,说不上孰对孰错。对此,林穗芳先生在《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一书中说得很明白:使用了引号的并列词语,“它们已有引号作为明显的区别标志,不必再加顿号分隔。当然,加顿号表示停顿也是可以的……”由此可见,编辑在处理书稿时,大可“便宜行事”(最好是按作者的习惯用法“行事”,并力求“局部统一”,抑或“全书统一”)。
诚然,对于真正的硬性规定(如国家标准),那是非得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可的。我在这里要说的是,别把原本不是硬性规定的规定甚至不成其为规定的“规定”(或曰自己的某些习惯性用法)“硬性化”,当作硬性规定而强加于人。为此,首先有必要花点气力弄清楚:哪些规定是硬性规定,哪些规定不是硬性规定,哪些“规定”压根儿就不是规定。
参考文献:
1.蔡鸿程主编 . 编辑作者实用手册﹝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林穗芳. 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M﹞. 2版 .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原载《科技与出版》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