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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策咨询(1)

▲有关离休的几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是工人的,能否办离休?

按照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①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②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③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这部分人审批离休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

2.哪些干部虽符合离休条件,但不能办理离休?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②虽在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按照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③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以及其他实物工作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④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⑤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⑥退职干部改办离休,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⑦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不能办理离休。

⑧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国初期及其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3.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允许?

根据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调整离退休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1.从1993年10月1日起,机关工资改革后,对在此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具体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是: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各地区、各部门对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如何确定?

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3.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费如何计发?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4.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如何具体计发?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退休费如何计发?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及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198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6.从1993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后,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具体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7.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如何计发?

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8.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但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比例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1993年工改时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9.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如何增加退休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均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0.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

在国家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各地区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8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

▲提高离休干部两个待遇有何规定?

1.国家对原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精神,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革命工作未提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2.离休干部享受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属地方的,提为司局(地专)级待遇的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的,提为司局(地专)级待遇由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办)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办理;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3.离休前已明确是地专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离休后是按本人离休前的职务,还是按工资额确定政治、生活待遇?

按工资级别和工资额确定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是对部分未担任过厅局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干部离休后所采取的从优照顾措施。如果干部在离休前已担任厅局级实际领导职务,离休后即可按其原职务级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如果原担任的是县处级领导职务,而其行政级别在1982年底以前已达到或非行政工资额在1983年以前已超过行政14级工资标准的,离休后一般也可按规定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此款依据:中组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部《关于简化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待遇审批手续的通知》。

4.具备何种条件的国营企业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局、处级待遇?

1984年10月,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出:国营企业干部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党组可参照此精神办理。

5.1982年底工资额达到高教13级标准的干部,离休后是否可享受县处级待遇?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行政级干部,在1982年底以前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行政18级或14级工资额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县处级和厅局级待遇。工资额达到高教13级标准的干部离休后能否享受县处级待遇,也应按上述规定研究确定。

6.若一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1983年底工资额超过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工资额、后经企业调级增资,在办理离休手续时,其工资额已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工资额,离休后可否享受厅局级待遇?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干部,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14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县处级或厅局级待遇。

1983年底以后调升的工资级别或工资额,不能作为提高待遇的依据。因此,离休后,应享受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7.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资高于原行政14级、18级工资额的,能否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

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工资改革后离休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工资改革后离休仍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但1982年底或1983年底以后调升的工资级别或增加的工资额,不能作为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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