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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10)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所谓“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期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并对不同情况下的医疗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已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并开始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且张某是在移交工作的过程中患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正式解除。因此,张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某公司发给病假期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医疗费。本案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为张某与某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虽然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即使是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某的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农民工违纪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对于农民工发生违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的解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高某系农村户口,高中毕业后进城务工,2003年6月受聘于某私营企业,担任文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由于高某作风比较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2004年2月,高某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高某担任库管员。高某在库管员的工作岗位上,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由于粗心大意,致使其负责的仓库账目混乱,物品进出无序,并且高某对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一直有怨气,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物品的存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高某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教育无效,并于2004年5月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与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当日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高某接到通知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高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丧失生活来源。高某以上述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所在企业承担支付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中,高某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期间,作风懒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在所在企业调整了其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案中,某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日即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由于某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高某,致使高某不能及时地寻找新的工作,丧失了生活来源。高某所在企业应当给予高某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的过错。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是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企业的经济补偿责任。高某在该企业工作不满1年,某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高某相当于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7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4、农民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典型案例】

农民工齐某到某公司打工。2005年5月,某公司送齐某到该省的某师范大学进修。进修前,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进修合同。双方约定: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应当回原单位工作,而且在5年以内不得辞职或调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的,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2006年7月,齐某在某师范大学进修期满,回某公司工作。2007年3月,齐某与在异地工作的钟某结婚。同年5月,齐某向某公司提出了调动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夫妻二人两地分居的问题。学校要求齐某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齐某认为,某公司的上述做法侵犯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择业自主权和接受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准予其调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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